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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公司提供务实的一流商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汉路与崛起的中国风雨同路,立足于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抱着追求“最佳”的雄心与壮志,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具有商业价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永不止步。

    汉路主要合伙人和律师均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其中有些律师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所有律师均能够同时使用包括中文,英文,日文,韩文在内的至少两种语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汉路在美国、日本和香港聘有专家顾问,能为中国企业海外业务与投资提供更具全球性视野的法律服务。

    汉路坚持以“道”“法”“信”为理念,其中,“道”在中国哲学里面,指的是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在马克思.韦伯那里,指的是道德自律,在中国的文化中,指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在汉路律师事务所里,“道”包含着以上三种含义。“法”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做事的基础,也是我们的处事准则,“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信”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个性,也是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对待客户和员工的基本要求,“对客户忠诚,无信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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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04 10:37)    点击:561

对此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规定差异较大。上海则是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经济补偿的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经济补偿,而并没有直接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虽约定支付经济经济补偿,却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由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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