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否有最低或最高标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04 10:36) 点击:675 |
我国国家层面则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或最高标准,但是,有些省市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最低标准作了补充性的规定,但最高标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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