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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公司提供务实的一流商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汉路与崛起的中国风雨同路,立足于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抱着追求“最佳”的雄心与壮志,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具有商业价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永不止步。

    汉路主要合伙人和律师均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其中有些律师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所有律师均能够同时使用包括中文,英文,日文,韩文在内的至少两种语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汉路在美国、日本和香港聘有专家顾问,能为中国企业海外业务与投资提供更具全球性视野的法律服务。

    汉路坚持以“道”“法”“信”为理念,其中,“道”在中国哲学里面,指的是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在马克思.韦伯那里,指的是道德自律,在中国的文化中,指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在汉路律师事务所里,“道”包含着以上三种含义。“法”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做事的基础,也是我们的处事准则,“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信”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个性,也是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对待客户和员工的基本要求,“对客户忠诚,无信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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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经济补偿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04 10:27)    点击:657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因为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立法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

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协议支付约定的经济经济补偿时,劳动者仍需要先催告用人单位,经催告后单位仍不履行的,劳动者才可以协议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而江苏省则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自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则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经济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在30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所有的经济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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