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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公司提供务实的一流商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汉路与崛起的中国风雨同路,立足于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抱着追求“最佳”的雄心与壮志,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具有商业价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永不止步。

    汉路主要合伙人和律师均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其中有些律师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所有律师均能够同时使用包括中文,英文,日文,韩文在内的至少两种语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汉路在美国、日本和香港聘有专家顾问,能为中国企业海外业务与投资提供更具全球性视野的法律服务。

    汉路坚持以“道”“法”“信”为理念,其中,“道”在中国哲学里面,指的是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在马克思.韦伯那里,指的是道德自律,在中国的文化中,指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在汉路律师事务所里,“道”包含着以上三种含义。“法”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做事的基础,也是我们的处事准则,“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信”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个性,也是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对待客户和员工的基本要求,“对客户忠诚,无信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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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尽到何种注意义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04 10:24)    点击:719

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接受公司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索取或自行查询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二是向公司索取公司决策机关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特殊担保时,需要索取股东股东大会决议;三是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有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人是否在决议上签名。

债权人如果已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公司提交的决议存在瑕疵时,债权人可以援引《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有效,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债权人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则不能援引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则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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