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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公司提供务实的一流商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汉路与崛起的中国风雨同路,立足于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抱着追求“最佳”的雄心与壮志,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具有商业价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永不止步。

    汉路主要合伙人和律师均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其中有些律师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所有律师均能够同时使用包括中文,英文,日文,韩文在内的至少两种语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汉路在美国、日本和香港聘有专家顾问,能为中国企业海外业务与投资提供更具全球性视野的法律服务。

    汉路坚持以“道”“法”“信”为理念,其中,“道”在中国哲学里面,指的是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在马克思.韦伯那里,指的是道德自律,在中国的文化中,指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在汉路律师事务所里,“道”包含着以上三种含义。“法”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做事的基础,也是我们的处事准则,“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信”是汉路律师事务所的个性,也是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对待客户和员工的基本要求,“对客户忠诚,无信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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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一裁终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2-25 12:04)    点击:868

齐某系来安县工业园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06122,齐某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将其送至来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007年元月,齐某田公司上班。20075,齐某擅自离开公司。后,公司得知,齐某向来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64元、工伤期间误工工资12000元。20071017,应齐某的申,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08124,应齐某的申,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齐某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九级。

200895,来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0.40;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4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887640,合计23670.40元。而且仲裁裁决书上还明确载明:若对本裁决不服,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认为齐某受伤在2006,其应按照地区统筹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各项工伤费用,故诉至来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司按照地区统筹2005年职工标准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曾智红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均无异议;仲裁裁公司支付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4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8876.40,各项数额均未超过滁州市最低工资准十二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属于标准明确、小额的终局裁决,对公司的起诉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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